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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個本國人在國外結婚,但在台灣未辦登記,依照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第46條,婚姻成立是依當事人的本國法,但當事人在國外依當地的法律,也就是依舉行地法是有效時,也合法成立婚姻關係,因此,國內也承認依舉行地而成立的婚姻是有效的。 當事人縱然在國內尚未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但婚姻的效力在結婚後即發生,因而例如:夫妻同居義務、家務代理權、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請求權等,在沒有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,身分上的權利義務仍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障及限制所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