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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是一個重家庭、重感情的社會,絕大多數的人都希望任何的衝突是能以平和的方式解決,能不上法院就不上法院,因為一旦上了法院,勢必會有一番六親不認的廝殺戰,正因為大家有這種認知,所以大多數的人都希望離婚能以和平協議的方式分開。但是,常常事與願違,以致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因而必須得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條件的情形下,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。